8.5 混凝土养护 8.5.1 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,保湿养护可采用洒水、覆盖、喷涂养护剂等方式。养护方式应根据现场条件、环境温湿度、构件特点、技术要求、施工操作等因素确定。 8.5.2 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采用硅酸盐水泥、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,不应少于7d;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,养护时间应根据水泥性能确定; 2 采用缓凝型外加剂、大掺量矿物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,不应少于14d; 3 抗渗混凝土、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,不应少于14d; 4 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; 5 地下室底层墙、柱和上部结构首层墙、柱,宜适当增加养护时间; 6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时间应根据施工方案确定。 8.5.3 洒水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洒水养护宜在混凝土裸露表面覆盖麻袋或草帘后进行,也可采用直接洒水、蓄水等养护方式;洒水养护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处于湿润状态; 2 洒水养护用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.2.9条的规定; 3 当日最低温度低于5℃时,不应采用洒水养护。 8.5.4 覆盖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覆盖养护宜在混凝土裸露表面覆盖塑料薄膜、塑料薄膜加麻袋、塑料薄膜加草帘进行; 2 塑料薄膜应紧贴混凝土裸露表面,塑料薄膜内应保持有凝结水; 3 覆盖物应严密,覆盖物的层数应按施工方案确定。 8.5.5 喷涂养护剂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应在混凝土裸露表面喷涂覆盖致密的养护剂进行养护; 2 养护剂应均匀喷涂在结构构件表面,不得漏喷;养护剂应具有可靠的保湿效果,保湿效果可通过试验检验; 3 养护剂使用方法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。 8.5.6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裸露表面应采用覆盖养护方式;当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以内40mm~100mm位置的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值小于25℃时,可结束覆盖养护。覆盖养护结束但尚未达到养护时间要求时,可采用洒水养护方式直至养护结束。 8.5.7 柱、墙混凝土养护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地下室底层和上部结构首层柱、墙混凝土带模养护时间,不应少于3d;带模养护结束后,可采用洒水养护方式继续养护,也可采用覆盖养护或喷涂养护剂养护方式继续养护; 2 其他部位柱、墙混凝土可采用洒水养护,也可采用覆盖养护或喷涂养护剂养护。 8.5.8 混凝土强度达到1.2MPa前,不得在其上踩踏、堆放物料、安装模板及支架。 8.5.9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,并应妥善保管。 8.5.10 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,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。标准试件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